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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日 一 书 · 第 022 期

衙蠹的骂名,是谁写下的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美]白德瑞(Bradly W. Reed) 著
衙门吏役的那种贪腐恶名之所以流传甚广,至少部分原因是留下此类历史记载的人们(帝制中国晚期的官员、学者及精英们)正是那些既有理由也有手段对衙门吏役公开地进行严厉谴责之人。
今日导读

清代县衙里真正让帝国转起来的,往往不是知县,而是他手下的书吏与差役:文书起草誊抄归档、田宅交易登记、缉捕关押、征收税赋,无一不经他们之手。可这批人被写进历史时的形象只剩下贪婪与狡诈——官员骂他们“衙蠹”,19世纪有人说“今天下之患,独在胥吏”。作者白德瑞从四川巴县档案里翻出另一幅图景:朝廷规定的经制吏役额数早就装不下实际的行政需求,衙门只能靠一批于法无据的编外人手运转;朝廷又不发薪俸,他们只能靠陋规过活,恶名由此坐实。下面这段文字取自第一章“非法的官僚们”的开篇与同章第三节“腐败”,前半交代这个困局是怎么形成的,后半追问一个更尖锐的问题:所谓腐败,究竟是按谁的标准在评判?

为什么是这本书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是美国汉学家白德瑞(Bradly W. Reed,弗吉尼亚大学历史系教授,师从黄宗智)研究清代地方政府运作的代表作,英文版 2000 年问世,2021 年由尤陈俊、赖骏楠译成中文,列入黄宗智主编的“实践社会科学系列”。全书以四川巴县衙门档案——现存规模最大、最完整的清代县级档案——为基础,追问一批几乎不曾被认真研究过的人:县衙里的书吏与差役究竟是谁、怎么进的衙门、靠什么过活,又如何为自己的位置辩护。它既不替古人开脱,也不沿袭成见,而是追问:一个被所有人骂的群体,为什么恰恰是帝国运转不可或缺的一环。


第一章 非法的“官僚”们

倘若没有县衙当中的那些书吏与差役,清帝国的统治便无法正常

地运转。书吏与差役们在知县(知县乃是清帝国规模庞大的官僚序列

中品级最低的正印官)的直接领导下,从事着下列这些最基本但非常

关键的工作,例如文书案卷的起草、誊抄和归档,清丈田地后的造

册,田宅交易的登记,接收状纸并转呈给知县,官府文告的张贴,执

照与许可的颁发,与上级衙门的文书沟通,以及其他一切与县衙日常

事务相关的事项。除了落实上述行政职责,作为贯彻朝廷权威的最重

要机制之一,书吏与差役们还在下列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缉

捕、关押人犯,维持地方治安,以及征收税赋。从上述情形来看,正

如人们常说的那样,衙门吏役“为官之爪牙”。

尽管地方衙门中的吏役们在清帝国的行政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极

为重要,但清代的官员们对这些人持公然蔑视的态度。地方衙门中的

书吏和差役们普遍被贬作最为奸诈狡猾与贪得无厌的恶棍,而这与县

级以上官员们自称的那种道德风范与正直品性形成了强烈的对比。正

如19世纪的一位评论者有感而发的那样,“今天下之患,独在胥

吏”,“吏之骄横,与官长同。缙绅士大夫,俛首屈志,以顺从其所

欲。小民之受其渔夺者,无所控诉,而转死于沟壑”。(6)

官场当中对衙门书吏和差役们的这种憎恶,当然并非直到清代才

出现的新现象。早在宋朝(960—1279)之时,官员们便经常对书吏和

差役们表现出一种敌意。一方面,这种敌意本身深植于那一时代的意

识形态变化与社会转型之中。另一方面,在唐代之后各中央王朝以迄

清末的那段时间(960—1911)里,随着皇权的持续巩固和日益集中,

对县级行政人员产生了相较于以往而言更大的需求。但是,官职的获

得,变得越来越与个人在科举考试中的脱颖而出息息相关,同时也与

那种由科举考试所营造的“精英士人文化”密不可分。即便是在北宋

时期(960—1127),也没有任何书吏或差役会被看作是官,因

为“官”这个词通常指的是那些由朝廷正式任命的人员。书吏和差役

们只是当地被雇来在县衙中从事一些特定工作的办事人手,故而在他

们获得这份工作之前,并不要求其拥有一段曾受过科考教育之洗礼的

经历。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官员与衙门吏役之间在社会地位方面形成

了一道裂痕的同时,又发展出另一道专业方面的裂痕,而后者在中华

帝国往后的岁月中将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7)

上述这道裂痕的出现,与“理学”正统观念在宋代的形成紧密相

关,而中华帝国晚期的社会政治秩序正是建立在这一学派的思想基础

之上。按照理学的观点,政治权力乃是“君子”方可拥有的特权,而

这些人担任官职所需的个人素养与道德品质,则是由朝廷以向其授予

某个职官品级的形式予以承认。相较而言,书吏和差役只是有一技之

长的行家里手而已,像他们这样的具体行政事务承办者,其价值仅在

于其所掌握的那些狭义上的“技艺”。实际上,正是吏役们的这种实

用性功能及其所掌握的那些狭隘的技能,使得他们没有资格担任高阶

的官职。(8)由于他们缺乏从儒家经典当中广泛获得文字素养方面的训

练,以致未能为其中所蕴含的那些正统的社会价值观与政治伦理所熏

陶,衙门吏役被认为显然不适合行使官员所拥有的那些权力。衙门吏

役在正统观念中被视作“小人”。于是,他们在衙门当中所从事的工

作,也因此被与那些在社会当中为人们瞧不起的卑贱工作形式联系在

了一起。在社会大众的观念里面,只有那些生活极度穷困潦倒之辈,

或者那些希望通过接近官府权力以实现其不良居心的败德之人,才会

愿意投充吏役从事这些卑贱的工作。

诸如此类的态度,既植根于意识形态、教育背景和社会身份上的

差距,又由于行政依赖性和行政控制的那些实际操作问题而变得更加

复杂。虽然书吏与差役们通常被人们鄙视为唯利是图的贪墨之辈,但

生活在中华帝国晚期的评论者们承认,吏役们所拥有的专业技能及其

对当地情况、习俗和百姓们的熟悉,对于维持地方行政运转而言至关

重要。无论是从社会方面还是制度上来讲,衙门吏役与有品秩的官员

们之间的那些分界线都已被牢牢地建立起来,于是问题就变成了如何

维持对这些“衙蠹”的控制,以及怎样使他们那种由于在行政架构中

占据了功能性位置而获得的影响力最小化。

在此方面的第一道防线,就是对在衙门当中任何特定的房或者整

个衙门里面工作的吏役总人数进行限制。在北宋王朝最后的那几十年

里,中央政府曾就此规定了严格的经制吏役额数,并对衙门吏役的服

役期限加以限制。书吏与差役们并非由朝廷任命,故而他们并不受制

于那套适用于职官考评、惩戒和奖掖的控制体系。于是,对衙门吏役

实际加以监管和训诫的责任,就直接落到了知县们的头上,知县个人

将要为其所在衙门中这些所雇办事人手的任何劣行承担责任。对朝廷

规定的各衙门经制吏役额数,以及知县个人所具有的权威的依赖,就

成了中国帝制时期后来那套用成文法律加以规定的控制体系的重要特

征。

但这一控制体系自其创设之初就无法正常运转。北宋时期王安石

在11世纪时的变法,虽然在很多方面皆归于失败,却通过在国家行政

的范围内规定了为数更多的任务,从而大大增加了县级政府的工作

量。因而,当北宋朝廷在为落实关于衙门经制吏役额数的法令规定而

念兹在兹之时,县级政府的实际工作需求,正在迫使知县们雇用远超

朝廷所明文规定的衙门经制吏役额数的办事人手。(9)在随后的数百年

间,这种存在于衙门经制吏役之法定额数和实际所需人手数量之间的

差距,更是由于人口滋长、帝国社会经济复杂性的加剧、地方行政单

位总数量相对于人口总数的比例不断下降,以及衙门吏役不断地将许

多原先由地方社区完成的行政职责收归己手,而变得日益恶化。(10)由

此造成的后果是,不仅知县那种本就令人怀疑的能够有效控制其手下

吏役的能力变得更加脆弱,而且,对很多行政运作过程的实质性控

制,逐渐落入那些违反朝廷所颁法令的明文规定而进入衙门工作的非

经制吏役的手中。

如果说上述这种事态让朝堂上的官员们为之忧心忡忡的话,那么

书吏和差役们维持自身生计的那种方式则更是让这种担忧雪上加霜。

由于朝廷只为这些衙门吏役提供少得可怜的补贴甚至根本就不向这些

人支付酬劳,自南宋以降,这些人就依赖于从任何与衙门打交道的人

们那里收取各种无处不在的惯例性费用(陋规、规费)过活,而不管

对方是否自愿提供这些费用。这种为官方所禁止的做法,正是书吏和

差役们那种贪腐成性与唯利是图的恶名之得来的首要缘由。正如19世

纪的官员何耿绳在描述衙门吏役的形象时所说的那样:“此辈止知为

利,不知感恩,官宽则纵欲而行,官严则畏威而止。”(11)何耿绳提醒

清帝国的同僚们须对衙门吏役采取最严厉的控制措施,以保护皇帝的

子民们免受这些国家的办事人手的盘剥勒索。他的此番告诫绝非乖僻

之见,在清代各级政府的官员当中,我们也经常可以听到与此相类似

的声音。尽管书吏与差役们被承认是官府行政运作所必需的办事人

手,但他们作为个人无疑一直被认为是腐败无度的,并且无论在制度

上还是意识形态上都被排斥在正式官员的范围之外。

然而,到了18、19世纪,中华帝国日益变得与其行政制度草创之

初时的情形大不相同。人口数量的增长和人口构成的多样化,商业活

动的扩张,以及无论是经济制度还是税收制度均日益货币化,这一切

都共同加重了各地县衙的日常行政工作负担,以至于那些关于衙门办

事人手与行政经费的法律规定变得几乎完全不切实际。面对这种各方

面均正在普遍发生变化而法律规定却一仍其旧的窘境,县衙只得通过

不断增加对各种非正式手段的运用,以及雇用一些从法律上讲原本不

应存在于衙门当中的非经制吏役,来维持其自身的运转。在此过程

中,发展出了一套清朝中央政府对其不甚了解且仅仅只有很弱的控制

力的地方行政制度。

就书吏和差役们在清代地方行政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而言,我们

先前对其知之甚少。尽管几乎每一种研究清代县级政府的学术论著都

会简要地提及书吏和差役,但那些作品都倾向接受彼时的官员们和精

英人士所撰的文献当中那种将此类人物描绘成一群自私自利、贪得无

厌的小人的形象刻画。而在分享此类文献当中的那些成见和各种充满

鄙夷之情的臆断时,我们往往也会像清朝中央政府那样,对那些在整

个清代实际维系着地方政府运作的非正式做法视而不见。本书试图通

过对19世纪时在巴县衙门当中工作的书吏和差役之人员构成情况及其

日常工作的检视,来纠正上述成见。

我用“制度(system)”一词来描述那些非正式的行政做法,乃

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虽然那些非正式的行政做法是在正式法律制度之

外发挥其作用,并常常直接违反了《大清律例》中的明文规定,但书

吏和差役们却通过那些形成于其内部并加以奉行的规矩和程序,在条

理性(organization)和理性化(rationalization)方面展示出一种

明显的前后连贯。如同这一点所暗示的,我在这里所采用的研究进

路,并非仅仅着眼于吏役们的这些非正式做法与朝廷所制定的那些成

文规则之间的背离,而是还要将吏役们的这些非正式做法当作一种其

各个内在组成部分在最大程度地协调运行的地方行政制度之构成内容

加以审视。唯有超越那些正式的行政架构及其表达,我们才能真正看

清这一地方行政制度。易言之,我在这里所关注的,并非地方政府应

当如何运转,而是地方行政事务实际上是怎样运作的。而且,除了其

在经验层面的学术价值,这种对衙门吏役的内部组织情况及其活动的

细致研究,还能够开启一扇大门,使我们得以重新审视以往那些被用

来分析中华帝国晚期的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概念性框架。

在其对那些有关此主题的社会科学研究文献所做的学术回顾当

中,安妮·德泽纳(Anne Deysine)评论说,大多数的政治科学家都

潜在地认定每个人看起来都知道,至少在主观上知道,什么是腐败,

故而如何定义腐败的这一难题如今已经逐渐被他们所忽略。(58)在中国

研究这一领域,此种看法以詹姆斯·迈尔斯(James Myers)的下述观

点为其代表。他认为尽管在细节上存在着各种差异,但是所有关于腐

败的定义都分享着一个共同的主题,亦即“担任公职的官员在观念上

被认为背离了某种关于公正的标准”。(59)不过,如果说这一解决方案

使得政治学家们得以从原先那种如何针对“腐败”下一定义的困境当

中解脱出来,进而将其主要注意力转移到当代腐败问题中那些较不棘

手的方面,那么它也回避了历史学家们最为关心的如下这些问题:与

那些担任公职的官员生活在同时代的人们,是根据谁的有关公正的标

准来衡量和评价腐败的?在哪些情况下,以及由谁来适用这样的标

准?

为数甚少的曾对清代衙门腐败问题有所关注的历史学家们,总的

来说都不愿意直面上述这些问题。例如,瞿同祖将清代地方衙门书吏

们的“越轨”行为看作至少部分是由于文化价值观与社会地位不一致

而导致的结果。他这样写道:“易言之,当某人缺乏正当化的手段来

获得他想要得到的那些价值(例如金钱报酬、工作机会)之时,他往

往就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寻求得到这些价值。”(60)对于这种解释,

瞿同祖补充道,清代地方衙门吏役的腐败也可以被视为规范化行为的

一种变体,因为就像在其他的营生方式中那样,倘若他们当中的大多

数成员都在从事某些特定类型的活动,则这些人将会对该群体中的其

他人员施加压力,以使后者与自己保持一致。瞿同祖认为:“因此,

政府和公众所认为的越轨行为或腐败,也可以被看作是对那些按照营

生方式加以界定的行为标准的遵从。”(61)但是瞿同祖并没有对上述这

种容易引发争议的看法之具体含义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相反,他始终

将其关注点聚焦在那些使清代地方层级的官僚制在功能上失灵的因素

上面,并继续重复着他对自己所搜集来的各种史料所秉持的那种看

法,亦即认为清代地方衙门吏役当中那种普遍存在的腐败构成了社会

大众和帝国政府之间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

这种不加批判地运用相关史料的做法所存在的显而易见却很少为

人们所承认的问题,后来被吕元骢(Adam Lui)加以强调。吕元骢指

出,衙门吏役的那种贪腐恶名之所以流传甚广,至少部分原因是留下

此类历史记载的人们(帝制中国晚期的官员、学者及精英们)正是那

些既有理由也有手段对衙门吏役公开地进行严厉谴责之人。然而,尽

管吕元骢提出了这一难能可贵的学术洞见,但他后来还是像清代史料

中那些千篇一律的记载一样,将衙门吏役这些地位低下之辈描述

成“百姓们无法摈弃、唯有尽可能地予以忍受的一群自私自利的懦夫

与社会地位卑微的讨厌鬼”。(62)

如上所述,清代地方衙门中的吏役们之所以声名狼藉,在过去

(今天仍然如此)主要是由于他们向任何与衙门发生接触的人们收取

各种陋规。收取此类费用的做法为清代法律所明令禁止,但所有的地

方衙门吏役皆在不同程度上仰赖这些费用生活。故而,据此得出衙门

吏役确实贪腐这一结论,有其一定的道理在。就利用公职谋取个人私

利这一关于何谓腐败的理解要点而言,从20世纪西方人的感受来看,

上述结论可能听起来是正确的。但是,此结论乃是依赖一个被以严格

的法律术语或伦理术语加以表述的标准,而这一标准乃是由清代社会

中那些被赋予了权力的文字片段提供给我们的。除了将精英们的表述

不适当地加以普遍化并形成一些被适用于中国社会当中所有人身上的

规范性标准,上述那些认为清代地方衙门吏役皆腐败不堪的宽泛假

定,还预设了在公共的资源、结构与私人的资源、结构之间存在着一

道明晰的界线。然而,本书的研究将证明,这样的一种界限区分在清

代的地方行政活动中并不存在。关于这一点,没有什么会比县衙公堂

的那些运作展现得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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